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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船员不断地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及《1987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船员以及受外国政府委托或与中国政府有协定在中国接受训练的海船驾驶、轮机管理及船舶无线电通讯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和实习生。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中国籍无线电报(话)务人员、电机人员也适用本规则。 在军事舰船、渔船、体育运动船和上款规定以外的非自航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制定颁布船员考试 大纲和专业训练纲要;监督指导船员专业训练。 第四条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或航政机构)为船员考试发证机关。 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主管机关授予的考试发证权限,依照本规则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技术证书;指导船员专业训练;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第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的资格 年满十八周岁至未满六十周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现职船员,经体格检查合格,符合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及专业训练要求,均可申请参加船员考试。 第六条 申请考试的手续 船员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考试,应填具《海船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四张近期二英寸证件照片,递交由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十二个月 以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出示《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交验《船员服务簿》和 有关证明文件。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海船船员考试发证鉴定、登记表》(见附件二)内填写对该申请人的技术能力的鉴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发给《准考证》。 第七条 定义 除本规则其他条文另有说明外,下述名词的定义为: 1."海船":系指在内陆水域、遮蔽水域和港区水域以外航行的运输船和非运输船。 2."运输船":系指在海上从事商业性运送旅客和货物的机动船舶。 3."非运输船":系指运输船以外的任何海上机动船舶。 4."自动化船舶":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授予的《AUT-0》或《AUT-1》船级的船舶。 5."半自动化船舶":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授予的《MCC》或《MIP》船级的船舶。 6."非自动化船舶":系指自动化船舶和半自动化船舶以外的机动船舶。 7."渔船":系指在海上从事捕捞鱼类或其它海洋生物的船舶。 8."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 。 9."沿海航区":系指中国沿海水域,包括中国沿海港口。 10."近岸航区":系指中国沿海各省本省境内的各海港之间或距船籍港的航程不超过400海里,并距离中国海岸(即大陆、海南岛、台湾岛的自然岸形)均为 50海里以内的水域。 11."适任证书":系指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认为持证者具备担任某一技术职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12."特殊培训":系指由于船舶装备、航行操纵、所载货物性质、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特别要求,而对在这类船舶工作的船员进行相应的附加培训。 13."考核":系指船员考核发证机关就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所在单位的人事与技术管理部门对该申请者能否适任其所申请的职务所作的技术鉴定进行的审核 。 14."高等或中等航海院校":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专业院校。 15."初级考试":系指申请三副(或值班驾驶员)、三管轮(或值班轮机员)、二等报务员、二等电机员适任证书的考试。 第二章 证 书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发证机关栏统一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印章;持证人像片处加盖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的钢印。 第十条 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正式授权的官员署名签发。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与格式: 一、A类:证书格式见附件三。 A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 2.无限航区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 3.船舶通用、一等、二等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 二、B类:证书格式见附件三。 1.沿海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 2.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 3.船舶通用、一等、二等电机员。 三、C类:证书格式见附件三。 1.近岸航区船的船长、驾驶员。 2.船舶限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限用无线电话务员。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章 船长、驾驶员考试 第十三条 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等级、职务、船舶种类。 一、根据航区、船舶总吨位分为以下等级: 1.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 2.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 3.沿海航区1600总吨以上; 4.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 5.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 6.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 注:拖轮船长、驾驶员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划分等级(见第三十七条)。 二、职务: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注: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不设大副、二副、三副,而将该三种职务合并设置为值班驾驶员。 三、船舶种类:运输船、非运输船。 第十四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考试科目,均以运输船为准,非运输船的考试科目与运输船考试科目相同。 第十五条 申请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并经不少于三个月的无限航区船长业务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船舶操纵;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海运法规; (6)英语;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并经不少于三个月的无限航区船长业务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航海仪器;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海运法规; (6)英语。 三、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并经不少于三个月的无限航区船长业务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船舶避碰; (3)航海仪器;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十六条 申请无限航区1600总吨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 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职务与海运法规; (4)船艺; (5)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6)英语。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航海仪器; (4)职务与海运法规; (5)英语。 三、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航海仪器; (3)船艺;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十七条 申请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英语。 三、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在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艺; (4)船舶避碰; (5)英语。 三、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实际担任一级水手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航海气象; (6)船艺; (7)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8)职务与海运法规; (9)英语。 四、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英语。 五、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航海仪器; (3)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4)船艺。 第十九条 申请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船舶操纵;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海运法规; (6)英语。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船舶避碰; (3)航海气象; (4)职务与海运法规; (5)英语。 第二十条 申请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普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职务与海运法规; (4)船艺; (5)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6)英语。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航船避碰; (3)航海仪器; (4)职务与海运法规; (5)英语。 第二十一条 申请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驾驶专业本科、专科毕业生,在无限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英语。 第二十二条 申请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在无限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核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经考核合格,发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 二、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无限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担任一级水手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航海气象; (6)职务与海运法规; (7)船艺; (8)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9)英语。 三、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英语。 第二十三条 申请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航船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十四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地文航海; (3)航海气象; (4)船舶避碰; (5)职务与海运法规; (6)英语。 二、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船舶避碰; (3)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4)英语。 第二十四条 申请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船艺; (4)职务与海运法规; (5)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6)英语。 二、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船艺; (3)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4)英语。 第二十五条 申请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 二、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航海仪器; (3)船艺;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二十六条 申请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专科毕业生,在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 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在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船艺。 三、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实际担任一级水手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航海气象; (6)职务与海运法规; (7)船艺; (8)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四、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航海仪器; (3)船艺;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二十七条 申请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厉晋升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地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船舶操纵;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海运法规。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海运法规。 第二十八条 申请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职务与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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