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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签证

(时间:2008-1-26 10:43:47 共有 人次浏览)
  1、实施机关: 厦门海事局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XX海事处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签证机关,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或货物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1、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复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办理依据:《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办结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l00元,副本每份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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