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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规定,是农业部在1983年原农牧渔业部发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和198年农业部发布、1997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改制定的。该《规定》的出台,对进一步控制捕捞强度,保护和管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明确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规定》对海洋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标准作出了界定。规定海洋大型捕捞船为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为主机功率不满441(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海洋中型捕捞渔船则为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捞渔船。海洋捕捞作业场所明确划分为A、B、C、D共四类渔区。 《规定》要求对船网工具实行指标控制管理。制造、更新、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规定》明确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等7类。 《规定》要求主管机关在发放捕捞许可证时,要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 《规定》统一规范了核定作业类型的种类。作业类型统一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共9种。渔业许可证核定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两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规定》同时将从事渔业活动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也纳入许可管理,要求该类船舶也要申领许可证,只能从事垂钓 作业,并规定渔业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 《规定》明确国家和省级的捕捞许可证发放权限以渔业水域、作业方式和渔船性质来划分。远洋渔船、外国渔船、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跨海区作业渔船和到共同渔区、保护区捕捞,以及因特殊需要捕捞特定资源的由农业部审批,其他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定》还对渔业捕捞活动、渔船、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非专业渔船、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12个专门用语作出了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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